粮食企业“营改增”讲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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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性

一是我国主体税种。2015年全国税收收入110604亿元,其中,增值税31109亿元,占28.12%。
二是规章制度繁杂。增值税实行“以票控税”,相关法规制度细密繁杂。
三是刑罚制裁严厉。在《刑法》“危害税收征管罪”规定中,有4个直接规定增值税犯罪的法定罪名,并且虚开发票税款数额1万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,即涉嫌构成犯罪。
四是影响企业做大做强。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的公告中不时出现“发票不合规”“进项税款抵扣不规范”等问题。
五是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《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》。处罚措施包括:阻止出境、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、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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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杂性
“营该增双扩”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。销售货物、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都应当缴纳增值税。二是扩大抵扣范围,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,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性增值税。
“多”是税率和征收率档次多,包括17%、13%、11%、6%、3%和过渡期的5%、2%、1.5%。
“高”是申报要求高。包括主表和5张附表,还有固定资产表、进项结构表、减免税明细表及税负分析表,申报前还要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认证或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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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“营改增”主要政策规定
 
3月23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,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。
明确了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具体管理细则,并对交通运输业、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增值税规定做出了修订。
之后关于发票、税政一系列具体规定出台。
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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粮食企业“营改增”
粮食企业主要涉税业务包括:
粮油销售、粮油加工销售、地脚粮(筛下物)或杂质销售收入、粮油检验样品处置收入、检化验劳务费收入、政策性粮油拍卖出库费收入、补贴收入、废旧物资(包装物)处置收入、资产租赁收入、固定资产处置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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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;
粮油检验样品处置收入视同粮食销售免征增值税;
粮油检化验收入按照“鉴证咨询服务”征税;
政策性粮油拍卖出库费按照“经纪代理服务”征税;
财政利息补贴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;
废旧物资处置按照17%计算销项税;
提供设备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;
出租房产、铁路线按照不动产租赁征税;
对处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3%征收率减按2%征税,对2009年后购置的,按照17%征税。
对销售房产土地,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。
 
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:
一是粮食配送属于混合经营还是物流辅助业务?混合销售行为,是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销售货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。如果按照6%征收物流辅助增值税,由于过路过桥费抵扣增值税时相对严格,不分账核算会从高适用税率(13%),而按照混合经营则可能适用免税政策,或者用进项税额抵扣。
二是政策性粮食出库费是否纳税?建议合并开具发票,享受政策性粮食销售免税政策。
三是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租赁,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。如出租房产,一次性收取费用,则一次性全额纳税,不能再按月分摊。